《模糊系统与数学》
国家赔偿何时走出模糊地带系列报道之二用好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东方IC供图
作为律师,我在近几年代理了多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有冤错案后人身自由的赔偿,比如许金龙案中许玉森的国家赔偿、内蒙古玉米案中王力军的国家赔偿;有导致失去生命的冤错案中亲属申请的国家赔偿,比如聂树斌案;有案件终结后,针对涉案财产的国家赔偿,比如袁诚家案、牟洋案、赵守帅案;也有民事或者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比如王庆玉案、葛贱苟案。
这些案件,有的已经终结,顺利拿到了赔偿;有的还在继续审理、申诉之中。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不应该发生的、可以避免的国家赔偿案件。如果当时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这些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
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了两个功能:一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从近些年的司法改革来看,侦查机关侦查技术手段有明显提升,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出现聂树斌、许金龙等重大冤错案的概率在减少,但是对企业家财产的侵害却日益突出,发挥国家赔偿法的功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显得尤其重要。
申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1994年1月13日晚,福建莆田一名老人遇害,警方怀疑莆田的四名青年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涉案。四人均有不在场的证明,其中张美来的一名朋友曾作证案发当晚与张美来在一起,而从四人居住的地方到案发现场,有30多里的山路,当天晚上还下着雨,警方认定的四人在三个小时内往返,并且使用工具凿墙后抢劫杀人的时间是明显不够的。
1996年6月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缓。上诉后,1999年4月4日,福建高院二审判决四人全部死缓。
四人不服终审判决。为洗清冤屈,四人家属踏上了22年的申诉之路。许金龙的母亲临去世前,以绝食威胁家人,要求到福建高院门前再为儿子鸣一次冤,许金龙的哥哥用推车把母亲推到福建高院,回家后不久去世,其哥哥许金森曾卖血为弟弟喊冤。而许玉森妻子唐玉梅当年只20多岁,一直未添过新衣,衣服都是村里人送的,打工挣些钱,就到北京上访,基本上一个月来一次北京,多次被遣返,遣返后就被拘留,至少拘留几十次。
多年的申诉以及多名律师的接力,福建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福建高院于2016年2月4日,再审改判四人无罪。此时,许金龙等四人家庭一贫如洗,许玉森一家人都挤在一间屋子里,四面墙的一面还是塑料布,下雨时屋子里都是水。
许金龙四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四人总计申请国家赔偿超过3000万元。
我代理了许玉森申请国家赔偿。在与福建高院的沟通过程中,申诉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是争议较大的部分。
关于申诉费用的证据,许玉森拿出了大量的车票和借条,证明家里多年的申诉,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审判处许玉森死刑后,许玉森感到随时有可能被执行死刑的恐惧。许玉森跟法官说:“五年的每一天,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同屋的其他死刑犯已有多人先后被执行死刑,天还未亮被拉出去枪毙。”
福建高院赔偿办法官对此表示非常理解,并称即使赔偿1亿元,也弥补不了20多年的大好年华。
但是,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申诉费用,福建高院最终赔偿了许玉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申诉费用没有被支持。但精神损害突破了最高法院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35%的规定。
另一起更引起社会关注的国家赔偿是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一名女子被奸杀,警方怀疑聂树斌作案。1995年4月,石家庄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上诉后,河北高院维持原判,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蒙冤入狱22年的许金龙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图为2016年2月4日,许玉森的母亲赶到涵江监狱门口接人,见到儿子后激动地抱着儿子不放。 视觉中国供图
经过史诗般的申诉,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14日,聂树斌父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了139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60万元申诉费用和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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